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佳木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及人员范围
1.因私出国(境)事项包括:探亲、访友、就医、求学、旅游、财产继承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人员范围:所有佳木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均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一)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审批
1.学校现职正、副处级干部,组织部、纪检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级干部,涉密人员以及三个附属医院从事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简称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组织部管理。
2.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前1个月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书记审查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取回学校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3.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处级干部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办理后的10天内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处级干部须在回国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二)未在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审批
1.未在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人事处管理。
2.未在组织部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前10天填报《佳木斯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统战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存档。出国(境)教职工应在回国后3日内到人事处人事管理科报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
三、纪律要求
1.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组织人事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纪检、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4.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处级干部出国(境),对涉及管理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经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和处理,及因其他原因暂时不宜出国(境)的处级干部,不能批准出国(境)。
5.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教职工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