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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0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领导干部范围,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确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办法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在拟提拔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学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上一年度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进行审核、录入、汇总,形成汇总综合报告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上报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准确、不清楚、不完整的,党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委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四)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委办公室履行职责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四条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要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它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将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第十八条党委组织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指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