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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关于处、科级干部实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的意见(修订)

发布日期:2021-0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规范省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考察预告制

(一)考察预告对象

凡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的拟任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都要实行考察预告制。

(二)考察预告时间及范围

1.预告时间:对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考察前1-2天。

2.预告范围: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或者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预告方式及内容

1.预告方式:一般通过张贴告示、会议通知、办公网发布等形式进行。

2.预告内容:考察对象姓名、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考察期间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地址、电话、邮箱等。

(四)考察预告的组织实施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党组织负责实施。

(五)反映、举报问题的受理

1.考察组安排专人受理接待来信、来电、来访,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干部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要在认真分析和甄别的基础上,对实名举报和线索清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力争在考察中将问题了解清楚,必要时,可以找当事人对证核实。

2.对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任用、缓用、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的建议。

3.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造成泄密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同时,为确保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干扰考察工作的,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任前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的人选。

(二)公示时间

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会)或所在党委(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公示方式

可采取张贴公告、办公网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基本情况、拟任职务,以及供群众反映问题的地点、联系方式等。

(五)反映、举报问题的受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信要求署真实姓名,匿名来信、来电一般不予受理。

2.受理人员要详实记录和梳理群众意见,并设立专门档案。

3.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视情况向公示对象通报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同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4.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没有群众意见或有意见但不影响使用的,正式做出任职决定。对有群众反映意见且问题较严重、影响使用的,及时向学校党委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汇报,提请复议,作出暂缓或撤销拟任职务的决定。

三、任职试用期制

(一)试用对象

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和新提拔的科级干部。

(二)试用时间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学校党委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发出试用任职文件时算起。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三)试用期间管理

1.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履行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注意加强对试用干部日常的跟踪管理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试用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2.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3.干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岗位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考核

1.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组织对试用干部进行考核工作。

2.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3.考核的主要内容:在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干部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4.考核结果运用。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党委(总支)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