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规范省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主推荐
(一)处级干部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的形式和时效
(1)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
(2)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区分不同情况: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拟任职位改变,应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2.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
提拔任职,可以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
3.民主推荐程序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
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直接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经分析研判,可以提出初步名单,进行差额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经分析研判,不宜进行会议推荐,应停止选拔程序。
4.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1)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学院:学院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以及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党支部书记,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要注重参加个别谈话人员的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全员参加。
机关部门:机关部门正处级干部。
1.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学院:干部所在学院的全体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口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人数较多的单位,在保证参与面的基础上,由组织部与其单位商定;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适当吸收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其他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机关部门: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一般为机关处级干部。
科级干部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形式、时效、程序
参照处级干部民主推荐要求执行。
2.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1)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学院:现职处、科级干部以及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党支部书记等代表,充分保证谈话覆盖面,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
机关部门:①集中调整:按照工作关联度分为党群、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4个系列进行谈话推荐,参加人员为各系列正、副处级干部。
②个别调整: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后勤管理处等人数较多的部门由组织部与其部门具体商定);人数较少的,扩大到工作关联度高的相关部门干部。
(2)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学院:教职工少于30人的,全员参加;教职工多于30人的,参加范围为全体处、科级干部,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党支部书记等代表。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机关部门:①集中调整:按照工作关联度分为党群、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4个系列进行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为各系列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②个别调整: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后勤管理处等人数较多的部门由组织部与其部门具体商定);人数较少的,扩大到工作关联度高的相关部门干部。
二、民主测评
(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民意调查,深入了解干部情况。民主测评主要对拟提拔考察对象进行总体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
参照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对担任现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在现任职单位(部门)民主测评的同时,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测评。
三、听取意见
(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
(二)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职;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师德师风、学术行为、工作思路、能力特长、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群众口碑、本人特点、存在不足等情况。
(三)听取意见参加人员范围
参照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对担任现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在现任职单位(部门)听取意见的同时,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部门)进行听取意见。
四、有关规定
(一)选拔任用正、副处级干部和机关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纪委办公室成立考核组组织进行。各学院、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产业处选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 测评及听取意见工作由本单位党委(总支)成立考核组组织进行。
(二)民主推荐、测评实际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推荐参加人数不少于谈话推荐人数的150%。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学院、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产业处的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听取意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